- 法规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1日文书字号:吉政办发〔2019〕20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3月2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吉林省鼓励类产业领域,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追求盈利最大化,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引导各类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吉林省鼓励类产业领域聚集,促进相关产业做大做强。经省政府批准,引导基金可代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投资基金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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