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5日文书字号:朝政办发〔2024〕37号
- 生效日期:2024年11月0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朝政办发〔202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工程建设中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的文物保护制度,提高文物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古调查、勘探的范围: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区域内;
(三)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
(四)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区域;
(五)经属地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现场勘查后,认为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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