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构: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4日文书字号:烟司〔2020〕63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7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烟司〔202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长岛综合试验区工委政法委:
现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8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是指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帮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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