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推动本省与台湾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资和相关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和境外其他区域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可以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资和相关合法权益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维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以下统称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台湾同胞投资和相关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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