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移民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2025年第3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7月30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2025年第3号
为落实《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发展,国家移民管理局制定了《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秩序,支持商务合作区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民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入、离开商务合作区等实施管理。
第三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商务合作区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境外人员以开展商务交流、国际会展、国际培训等活动为主要目的,搭乘国际(地区)航班自境外经浦东国际机场进入商务合作区的,应当由邀请机构提前48小时通过商务合作区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
确因紧急事由无法提前备案且已抵达浦东国际机场的人员,可以由本人或者邀请机构在现场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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