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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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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1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1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1月24日生效日期1991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新闻和体育方面合作的愿望,特签订本协定。

一、教育和科学

第一条

双方支持和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艺术、新闻和体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高等学校和科学机构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将:

交换代表团、科学家和专家,参加科学会议和科学讨论会;

根据各自的可能,为留学生和进修生提供奖学金;

交换科学和教育图书、教学器材和教学影片及其他教学材料。

二、文化和艺术

第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在文学、艺术、音乐、电影方面及图书馆、档案馆、出版社、博物馆之间开展合作。为此,双方将支持有关部门:

互派艺术团组、歌唱家和指挥;

举办艺术、图片、民间文化和手工艺品展览;

交换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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