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株洲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株洲市人民政府第6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2月0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但不包括属于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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