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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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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
  • 制定机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
(2020年10月23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环境治理,有效改善和保护乡村环境,持续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环境治理是指以乡村垃圾、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提升村容乡貌为主要内容,对乡村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乡村环境治理坚持政府引导、村(居)民主体、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工作,建立乡村环境治理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有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将乡村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并组织村(居)民开展乡村环境治理活动。

县级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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