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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2019年11月29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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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2019年11月29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2019年11月29日修正版)
(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依法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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