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怀化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怀化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19年9月27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落实规划编制和抢救性保护经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保护方案,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保护档案,定期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对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文化、旅游发展...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