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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化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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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怀化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怀化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19年9月27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落实规划编制和抢救性保护经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保护方案,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保护档案,定期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对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文化、旅游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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