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安徽省劳动和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安徽省劳动和保障厅、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4日文书字号:劳社秘(2005)282号
- 生效日期:2005年10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安徽省劳动和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劳社秘[2005]28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现就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用工行为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应当自招用职工之日起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所规定的必备内容,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各级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沟通,通过各自职能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识,形成全面推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的合力,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重点提高建筑业、加工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住宿娱乐业等行业中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快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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