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修改为“依法处理”。
二、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中的“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对其直接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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