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5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十九条中的“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分级实施,坚持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实施。”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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