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构:焦作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6日文书字号:焦政〔2022〕18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1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政策的通知
焦政〔202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支持政策。
第一条
市外投资者投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且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注册地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新设立企业,适用本政策。市外投资者与本市企业合作投资且新引进的投资资本占重组后企业资本金40%以上的,视为新设立企业。
第二条
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根据企业对我市财政年度贡献额给予奖励。
(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每年按50%—100%的等额资金给予奖励,期限1—5年。
(二)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对引进省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享受我市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是: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亿元,奖励10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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