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调整2018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4日文书字号:新人社发〔2019〕38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9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关于调整2018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9〕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自治区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29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93元,伤残三... ...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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