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 效力状态: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20728 实施日期:19920728 失效日期:19941231 颁布单位:美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期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双方鼓励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互派高水平的、具有民族特色的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演出。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予以规定。
(二)双方鼓励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在对方国家互办高水平的艺术展览。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予以规定。
(三)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戏剧、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和摄影等方面的艺术家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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