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一年换货和付款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0年12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12月1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 效力状态: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一年换货和付款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一九九一年两国换货和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间在一九九一年的货物供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国出口货单和阿尔巴尼亚出口货单办理。
上述两个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两个货单是义务性的。经双方同意,还可交换未列入货单的其他商品。
第 二 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供应,应根据现行有效的交货和付款共同条件和双方外贸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合同应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两个月内签订。
第 三 条
根据本议定书规定所供应的货物,未经售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口。
第 四 条
按照本议定书所交换货物的交换条件,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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