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4日文书字号:冀政办字〔2023〕61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3〕6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提升旅游景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A级旅游景区。
第三条
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属地责任和有关部门责任。
(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专业防范、早期处理、统管行业;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防范、专业扑救、抓好统筹;
(三)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和游客防火要求,开展防火宣传。
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职责内工作,构建调度顺畅、配合紧密、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推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在各层级各环节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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