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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物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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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物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5日文书字号:天政规(2012)10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6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物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政规(201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物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天门市物业管理办法(暂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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