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若干规定
- 制定机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若干规定
(2020年8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节约集约用地,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完善耕地保护措施,严格用地审批,加强建设占用耕地动态监测,强化耕地保护执法,依法整治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房行为,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相关工作经费。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违法用地查处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利用。
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和权属登记等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并对村庄规划编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免费提供通用图集,引导建筑风貌。
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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