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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统一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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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统一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4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统一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规程》不一致的,以《规程》为准。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院校)应严格按照《规程》第一部分附录5《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以下简称“申报条件”),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详见附件)

三、企业面向本单位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自主评价的,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制定企业评价规范,对申报条件进行适当调整报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原则上同一个备案期内不做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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