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我与以色列政府就以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色列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2月04日文书字号:外领5函199734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2月0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关于我与以色列政府就以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外领5函199734号
国务院:
我与以色列政府已就以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和以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以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如文。
以色列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戴维·利维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近期关于以色列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会晤,并建议两国政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以色列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以色列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以色列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以色列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