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2019年11月22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城乡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日供水规模一百吨以上或者服务人口一千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日供水规模一百吨以下且服务人口一千人以下的饮用水水源地。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预防为主、系统治理、严格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鼓励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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