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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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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制定机构:新加坡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9年06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6月2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9年6月2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缔结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以下各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民事和商事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公民同等的司法保护并且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公民相同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法院。

二、除缔约一方法律有明文规定外,该方法院不得以非本国公民为由要求缔约另一方公民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根据缔约任何一方法律和法规成立或被允许存在的任何法律实体或法人。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缔约双方根据本条约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提供的司法协助包括:

(一)送达司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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