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击盗窃破坏青藏铁路物资设备违法犯罪活动通告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4日文书字号:藏政发(2004)87号
-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1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击盗窃破坏青藏铁路物资设备违法犯罪活动通告
(2004年12月14日 藏政发〔2004〕87号)
建设青藏铁路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青藏铁路的建成对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巩固祖国西南边防,加快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近期,盗窃青藏铁路建设物资和拆盗铁路器材、破坏通讯设备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切实维护青藏铁路(西藏段)沿线治安秩序,保障铁路建设顺利推进,保障铁路建成后的运营安全,打击盗窃破坏青藏铁路物资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盗窃铁路建设物资和拆盗铁路器材、破坏通讯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对非法收购上述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盗窃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和非法收购、运输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行为的,以及为上述行为人窝赃、销赃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拒不自首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