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安徽省司法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 制定机构:濉溪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12年02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5月1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行政执法机构(含省法律援助中心)之间,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发生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法制统一;
(二)保证政令畅通;
(三)提高行政效能;
(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厅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
(二)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三)对同一事项因联合执法而发生争议的;
(四)行政执法机构因行政执法协助而发生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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