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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仙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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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仙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决定
  • 制定机构:仙桃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6日文书字号:仙桃市人民政府第31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6月0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查看 第31号
《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仙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12年06月06日
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仙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决定


仙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仙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仙桃市人民政府令20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章。

(二)删去第八章。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仙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仙桃市人民政府令20号)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章节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分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仙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仙桃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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