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去第三章。
(二)删去第八章。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仙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仙桃市人民政府令20号)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章节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分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仙桃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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