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修正)
- 制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修正)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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