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5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5日修正版)
(2019年3月19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6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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