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4年12月24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下午对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建议在“个人隐私”后增加“个人信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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