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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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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09日文书字号:(2000)后财字第184号
  • 生效日期:2000年05月0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
(2000)后财字第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c1999)100号),做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帐户转移办法通知如下:

一、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凭证》(格式附后),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明确其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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