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5日文书字号:牡政办规〔2022〕3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规〔2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届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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