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运输、国土、环保、水务、城管、林业、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绿地规划与绿线划定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总体规划中确定城市绿线的管理原则和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在城乡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会同规划、林业、水务、物价、环保、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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