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4年06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6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5日生效日期198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经济的需要与可能,发展经济技术的长期合作,其目的在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增加各经济行业的物质生产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的经济技术合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进行生产合作;
(二)项目的设计和建造;
(三)相互提供技术服务;
(四)培训专业人员;
(五)技术、工艺的共同研究,技术、工艺研究成果的交换和转售;
(六)在第三国部分或全部共同承包项目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相互提供的各种货物的价格,以两国政府的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有关条款为基础确定。
经济技术合作方面费用的支付通过两国贸易帐户清算。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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