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地方志工作办法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6日文书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19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湖南省地方志工作办法
(2023年12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与开发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以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地方志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志、守正创新、质量第一、修志为用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地方志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或者指定机构负责地方志工作。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