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 制定机构:襄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0日文书字号:襄阳市人民政府第9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0年12月10日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将第四条“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房管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范畴,运用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租赁住房流动人口、治安、安全等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住房租赁的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及通报制度,逐步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住建等相关部门开展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租赁企业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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