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梅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0日文书字号:梅市府〔2023〕5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海事局反映。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活动的船舶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船舶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建立完善水上应急搜救组织体系,依法依规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调查和处理,做好事故上报和善后工作;
(五)将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落实水上搜救和渡口渡船等安全保障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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