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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签证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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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签证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11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签证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大使馆向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为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的友好关系,方便两国公民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和土耳其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特别护照,通过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缔约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三、缔约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有权缩短或终止缔约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逗留的期限,并无须说明理由。

四、由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缔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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