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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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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
  • 制定机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实施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实现公共服务普惠均衡优质共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和提出、审议和票决、实施和监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生实事项目,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基础上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投票决定,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法办事。

第四条

确定和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应当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体现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社会效益性,聚焦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行有所畅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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