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克拉玛依市石油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克拉玛依市石油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9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油工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石油工业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已认定为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石油工业遗产,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石油工业遗产,是指在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石油工业遗存。
石油工业遗产包括物质石油工业遗产和非物质石油工业遗产。物质石油工业遗产包括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和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
物质石油工业遗产是指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石油工业遗产是指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四条
石油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保护、合理利用、动态传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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