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03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4月0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一)中方去照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代表机构常驻人员和执行协议航班任务的机组人员的签证问题建议如下:
一、双方驻对方的大使馆发给对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本国代表机构常驻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子女一年多次有效的入境签证。该签证有效期满后,驻在国有关签证机关可根据申请予以延期或重新颁发多次有效签证。
二、双方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应于每年十一月,向对方驻本国大使馆提交下一年度执行协议航班任务的本国籍全体机组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名单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职务、国籍、护照号码和机组人员执照号码。提交名单后,如有变化,需提交补充名单一式三份,内容与原名单相同。提交上述名单六周后,除有异议者外,名单上的机组人员在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或执行包机和专机任务时...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