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鹰潭市立法条例
- 制定机构: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6月0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鹰潭市立法条例
(2017年2月16日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西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涉及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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