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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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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0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坚持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经济社会与自然生态相协调、发展需求与资源支撑力和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方针,实行环保优先、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

开发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落实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

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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