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银监会永州监管分局关于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阳分理处开业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州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9日文书字号:永银监复〔2018〕74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银监会永州监管分局关于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阳分理处开业的批复
永银监复〔2018〕74号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阳分理处开业的请示》(东农商行〔2018〕1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阳分理处开业,地址为: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芦洪市镇芦冷街。
二、核准该分理处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当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10日内,持本文件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持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在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四、该分理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挂牌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界满前1个月内向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批复失效,由我分局办理开业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五、该分理处开业后,你行应督促其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审慎经营规则以及你行内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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