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草原生态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08日文书字号: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1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草原生态保护条例
(2006年4月11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2007年8月8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防止草原生态退化,发展现代畜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属于跨行政区域使用的本县的草原,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自治县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以提高畜牧业产业化水平、发展现代畜牧业为重点,采取综合措施,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和城郊畜牧业,改造传统畜牧业,促进畜牧业效益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在财政上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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