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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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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7日文书字号:甘人社通〔2021〕34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34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兰州新区组织部、市场(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药学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药学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药学专业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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