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24日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进步,建设文明瓷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治、倡导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工作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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