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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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