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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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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8日文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7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查看 第257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2年1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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