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度相互贸易议定书
- 制定机构:斯洛伐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0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度相互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4日生效日期199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和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开展贸易。双方把各自出口二亿五千万美元的商品作为努力目标。
附表“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出口的指导性货单。
附表“乙”为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指导性货单。
第二条
两国政府支持、鼓励和监督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取国际通用的现汇、对销和易货等贸易作法,根据需要与可能签订本议定书第一条所列商品的进出口合同,并为实现本议定书所规定的目标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条
中国商品和捷克斯洛伐克商品将以美元或买卖双方接受的其他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项商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和通用作法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间开展易货贸易的清算,通过中国银行和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分别开立美元或买卖双方接受的其他货币帐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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