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承诺、保证不实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制定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16日效力级别:文件解读/释义/问答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承诺、保证不实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担保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水平。而这些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一般都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其推荐、保证对消费者购买商品具有引导作用,如果其推荐、保证不实,对消费者的利益将造成损害。
因此,产品质量法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该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应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消费者因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的承诺、保证不实而受到的损失,可以直接向作出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由消费者自行选择。作出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应根据消费者的请求,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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